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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2:33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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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O年七月一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各级政府专设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分别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
 (二)大型维修及服务项目;
 (三)办公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四)大宗办公用品;
 (五)政府认为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公开招标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标或者没有供应商投标的;
 (二)急需采购的;
 (三)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工程要求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具体事宜由政府采购机构办理,也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采取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采购和持采购卡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取的具体方式,由政府采购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编制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机构规定的时限填报政府集中采购登记表,并附有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等相关的资料。
技术含量较高的,应附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编制和发布采购信息;
(二)供应商依照采购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政府采购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四)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择优确定供应商。
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位或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七)结算。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紧急情况下的采购,由财政部门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采购。
重大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法人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额拨付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需要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应在实施采购之前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拨给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凡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由上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过程中的招标评标、项目论证及咨询、质量鉴定、代理、公告等相关采购活动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采购机构接受非预算管理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单位需要配套的资金,采购费用按比例分担。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
(四)与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采购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 (六)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给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无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擅自进行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采购单位在填报集中采购登记表时虚增采购数量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刁难或拒绝验收,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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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第七条 地方交通企业自评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申请,由各厅(局)负责初评工作。在初评时,要按本地区制订的评比实施细则,组织专门的评审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择优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企业参加评比(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仍向各行政隶属省交通厅申请,并在省内进行初评,但可单独增加1个推荐名额)。
第八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推荐截止时间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评比。
第九条 在申请和推荐经济效益先进企业时,要同时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表》和分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着重反映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进步要效益,向搞活经营要效益和经济活动情况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评、申请(自荐)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应本着计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选出该年度的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

第四章 评 比 纪 律
第十一条 评比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严肃认真地进行。从事评比工作的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不正之风,严守评比纪律。
企业申请和上级主管单位推荐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获得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撤销,并酌情免除该企业一至二年的评比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交通部对获得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五月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凡被交通部评为年度经济效益先进的企业,其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颁发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港口、船舶运输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先进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交通部直属航务工程、航道、公路工程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申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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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电 话| |
|--------|------------|--------|----------------------|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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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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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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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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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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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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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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