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的保护/张宝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3:20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以不动产承租人名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既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法院查封前甚至查封后,炮制租赁合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成为一个难题。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是否不受任何限制,具有绝对效力,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自主交易的场合,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依国家强制力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行使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债务人自己处分标的物不同。因此,法院在拍卖被执行财产时,无需考虑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了强制拍卖程序中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既有利于维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与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以便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对于法院尚未知悉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一并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权利,以及不登记竞买将丧失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与当事人自行出卖毕竟不同,当事人自行出卖要受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且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只要拍卖通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也不考虑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 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 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
(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
(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
(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第八条 新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使用区外料件或半成品,在新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新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九条 新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

第三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新区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实施监管,并编制海关统计。上述货物如从新区以外的口岸进出境,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新区内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如运往新区外加工、装配的,经海关核准后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手续。加工后的成品,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运回区内,并在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新区内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如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补税。
第十三条 新区内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需在区内转让、串换或移作他用,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新区内存放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新区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新区内长期居住,需运进安家物品(不包括轿车),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量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验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构成的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新区内外高桥保税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1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5、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10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一)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二)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市政府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三年度的新产品奖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