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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4:12:55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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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9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 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第十七条 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
(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 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条 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
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监察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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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第一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第四、第五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围绕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学校为主,政府支持,面向社会,服务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加快培养适应各类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设原则
  第一批实训基地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区域主导产业发展为导向,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专业设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强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进行首期建设。
  三、建设布局
  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需求,自治区第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拟定为8大类10个实训点。即: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综合实训基地
  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多媒体制作、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电工程实训基地
  2.自治区机械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械制造、机械加工、机械维修、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电器工程、电子技术应用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
  3.石河子市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梳纺、浆机、纺织机电、棉纺保全等。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石化实训基地
  4.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石油钻井、石油开采、油气集输、井下作业等。
  5.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炼油化工、炼化化验、炼化维修钳工、炼化焊接、炼化仪器仪表等。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工程实训基地
  6.乌鲁木齐煤矿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矿物开采、矿山电力设备安装与操作、矿山机械设备操作与维修、矿山仪器仪表修理、矿物处理等。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实训基地
  7.自治区交通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汽车维修电工、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公路工程测量、路基路面等。
  8.新疆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机车乘务员、线路工、机车维修、信号员、汽车驾驶与维修、工程机械驾驶与维修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实训基地
  9.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层次:高级。
  专业设置:建筑材料检验、建筑测量、水泥煅烧、水泥制成、建筑设备安装与维修等。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工艺实训基地
  10.新疆职业技师学院。培训层次:高级。专业设置:合成胺工艺、聚氯乙烯、橡胶制品、酸碱盐制作与加工、精细化工等。
  四、筹资渠道
  实训基地的建设资金采取“学校自筹、地方(行业)配套、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设备购置项目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可以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支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银监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和正向激励措施。

六、各银监局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拓宽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

获准发行此类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债项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持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其量身订做特色产品,并全面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要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还款方式和抵质押方式,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探索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在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先试先行”的指导思想,稳步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渠道。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大中型银行要继续以“四单原则”为指导,把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做精、做深、做出特色,并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和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促进竞争,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导,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年度总结。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各银监局应在监管工作中落实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小微企业风险状况的监测和提示,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二、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密切合作,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征集体系、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作用,规范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和收费定价行为,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用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足、用好财政、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十三、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工作。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持续宣传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经验和成效,普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督导与总结。各银监局要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督导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对于当年未能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的银监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进行重点督导。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将上一年度全辖或全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总结,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银监会,前述各行应同时将总结抄送相关的机构监管部门。总结内容包括当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成效、面临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建议。

十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季报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数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94号)中有关各银监局报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客户覆盖情况的规定不再执行,其余规定不变。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含外国银行分行)。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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