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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9:34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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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30日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原第二款增加“应当”两个字并顺延作为第三款。
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第(六)项中的“以及”两个字修改为“开展”。该条增加一项内容:“(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原第七项修改为:“(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第八项的序号顺延为第九项。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第七项、第八项的序号顺延,并将第七项修改为“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五、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众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七、第十四条中“改变播发时间或者内容”修改为“改变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其内容。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并从其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邮电”修改为“电信”。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或者申请者承担。”
十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飞行管制、民航、电信、交通、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有关工作。”
十二、第二十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会破坏气候资源、导致气候灾害的,不得审批立项。”
十五、第二十四条修改后分两款表述:“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诉讼、保险等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提供。”
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象计量检定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七条。
十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八条。
十九、增加两条,其内容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该条中“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中“转发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修改为“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并在该条中增加四项内容:
“(五)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六)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八)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该条中“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第三十条中的第二部分的内容不必规范,故删去。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气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或者贻误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事故,或者丢失、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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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200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由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为有效处置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2.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1.2.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2.分类和响应级别

  2.1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2.2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发生跨设区市或我省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省政府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响应。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省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2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3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区)处置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4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省政府领导、设区市主要领导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省卫生厅、农业厅、环保局、福建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安置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与治安组:由省公安厅和武警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组: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讯组:由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和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详见本预案5.7新闻报道)。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民政厅、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省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省外事办、台办、侨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评估组:由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卫生厅、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海上援救(12395)、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4.1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省直各有关主管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新闻办。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发布。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

  4.3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省政府已建立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直驻闽有关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要与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政府总值班室应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编辑《值班重要情况呈报件》或《值班信息呈阅件》,报送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63号、闽政办〔2002〕158号文执行)

  4.3.1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地区的相关单位。

  4.3.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3.4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4.3.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省涉外部门、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对外进行联系。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1.1Ⅰ级预警响应。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5.1.2Ⅱ级预警响应。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5.1.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最新情况。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做好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按省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定。

  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开展工作,设区市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5.2.2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省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5.2.3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或成立设区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2.4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Ⅳ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5.3应急参考措施

  5.3.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报告情况;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3.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有关设区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省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国务院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周边省、市增援或应急救助;

  ——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4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省、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设区市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设区市范围,但在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5.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6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6.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6.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5.6.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5.6.5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6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6.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7新闻报道

  5.7.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7.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应及时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信息,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省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有关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6.专项应急预案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海事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海上搜救和处置海上运输船舶、海上船舶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厦门相应机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辖区商业银行、信用、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 (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省外事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省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采访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渔业船舶,赤潮等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3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4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以及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负责。

  7.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7.6治安保障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负责。

  7.7物资保障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7.8经费保障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

  7.9社会动员保障

  重点是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是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委、建设等部门负责。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12城市生命线保障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各级建设、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

  7.13监测保障

  重点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气象、水文预报、海洋预报、地震、国土资源、渔业与海洋、环保、卫生、公安、安监、海事、农业等部门负责。

  7.14其他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拟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由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3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抄报省政府和省有关职能部门。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10.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1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物价局 等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联合制定了《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现
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琼州海峡,是指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
第三条 凡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滚装运输的船舶,承运车辆、货物、非车载货物的运价和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与广东省海安港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执行。
琼州海峡其它港口间滚装运输所计收的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车辆及车载货物的重量或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二)以自重为计费单位的,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三)以长度换算重量吨的,运输单元长度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进整计算。
第五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张运单的总收费额尾数不足1.00元时按四舍五入进整。
第六条 本规则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未经海南省物价局和广东省物价局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实行统一运单管理(见附表),港口经营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完整填写有关数据。
第八条 港口计量设备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应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主动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如实申报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托运人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一次结算付清,另订有结算协议的除外,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时结算运费,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计费方法
第十一条 每台车辆(含非车载的工程机械及其它专用车辆)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统作为一个运输单元。
每个运输单元均分为重量吨和计费吨:重量吨是指每个运输单元的毛重或自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
计费吨=每个运输单元的重量吨+附加换算重量。
各类轿车、客车的计费吨按座位数换算计费。
各类运输单元的计费吨按《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运输车辆计费重量表》(附表一)计费。计费吨是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结算各项费用的依据。
非车载货物(或称“零担货物”):按《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船舶非车载货物运价表》(附表二)的规定计算。

运费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单元的统一运价率为:每计费吨18.50元。
凡装载新鲜瓜、果、菜的车辆,均实行优惠价,每计费吨运价16.50元。
危险品专用车辆以及载运“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每计费吨运价35.00元。
“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二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它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

港口综合包干费
第十三条 港口综合包干费是港口经营人向托运人计收的港口费用。港口综合包干费统一按出口每计费吨3.00元计收,装载新鲜瓜、果、菜的按优惠价每计费吨2.60元计收,危险品车辆及货物按每计费吨5.50元计收;进口:不收。
港口综合包干作业包括,进口:是指以一台不论其是否载旅客或货物的运输单元,从船上驶下直至驶离港区的全过程;出口:是指一台不论其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运输单元,从驶入港区地磅室起至驶上船舶时止的全过程。以上的全部过程中增加或减少任何操作过程,均不另行增减费
用。特殊情况除外,如车辆在港区内发生由托运人的过失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港口综合包干费的内容及分解:
(一)货物港务费1.20元(含进出口:0.60元×2);
(二)港口服务费1.80元(含车辆装卸、保管、港区道路使用、过磅、丈量、电脑管理、制单工本费及卫生保洁等,按进出口:0.90×2)。

船舶代理费
第十四条 港口为船舶代理运输业务,按下列规定向承运人计收代理费:
出口:按运费的1.5%计收,危险品运输按6%计收;进口:不收。
随车司机、旅客按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粤经交〔1991〕608号)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琼交
运〔1992〕161号)的规定,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均分别向托运人征收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广东省海安港至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按出口每计费吨0.30元征收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进口:不征。
(二)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至广东省海安港按出口每计费吨0.30元征收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进口:不征。
(三)以上两基金不另制凭证,在运单上增列,由代征单位(港口经营人)在向缴费人核收运费、港口综合包干费时,一并核收上缴。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海南、广东两省交通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8日颁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货物运输费收规则》同时废止。

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运输车辆计费重量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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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单元总重量 | 计费重量 |
| | 车 型 | 换 算 条 件 |单位|或自重、毛重| |
|号 | | | | (千克) | (千克) |
|--|------------------|------------------|--|------|-------|
| 1|两轮摩托车 | - | 辆| — | 600 |
|--|------------------|------------------|--|------|-------|
| 2|三轮摩托车 | -- | 辆| — | 1000 |
|--|------------------|------------------|--|------|-------|
| 3|手扶拖拉机头 | - | 辆| — | 2000 |
|--|------------------|------------------|--|------|-------|
| 4|组合手扶拖拉机 |指:带拖卡 | 辆| W |W+3000 |
|--|------------------|------------------|--|------|-------|
| 5|拖拉机头 | - | 辆| W |W+3000 |
|--|------------------|------------------|--|------|-------|
| 6|组合拖拉机 |指:带拖卡 | 辆| W |W+4000 |
|--|------------------|------------------|--|------|-------|
| 7|三轮汽车、微型货车 |载重500千克以下排气量1.0升以下| 辆| W |W+3000 |
|--|------------------|------------------|--|------|-------|
| 8|汽车拖头 | - | 辆| W |W+6000 |
|--|------------------|------------------|--|------|-------|

| | 各类通用载货汽车及与拖挂车 |运输单元长度:12米及以下 | 辆| W |W+4000 |
| |组成的运输单元; |------------------|--|------|-------|
| | 各类车辆如:厢式车、自卸车、 | 12.1米至13米 | 辆| W |W+5000 |
| |液罐车、冷藏车、保温车、拯救车、消 |------------------|--|------|-------|
| 9|防车、邮政车、运钞车、救护车、洒水 | 13.1米至14米 | 辆| W |W+6000 |
| |车、环境保护车、牲畜车、沥青洒布 |------------------|--|------|-------|
| |车、混凝土搅拌车、囚车、电动汽车 | 14.1米至15米 | 辆| W |W+7000 |
| |等其它专用车辆。 |------------------|--|------|-------|
| | | 15.1米至16米 | 辆| W |W+8000 |
| | |------------------|--|------|-------|
| | | 16.1米至17米 | 辆| W |W+9000 |
| | |------------------|--|------|-------|
| | | 17.1米至18米 | 辆| W |W+10000|
|--|------------------|------------------|--|------|-------|
|10|平板车 | 含拖头 | 辆| W |W+18000|
|--|------------------|------------------|--|------|-------|
| | | 20英尺 | 辆| W |W+10000|
| | |------------------|--|------|-------|
|11|集装箱车 | 40英尺 | 辆| W |W+18000|
| | |------------------|--|------|-------|
| | | 45英尺 | 辆| W |W+18000|
|--|------------------|------------------|--|------|-------|

|12|起重吊车 |负荷5吨及以下 | 辆| W |W+6000 |
|--|------------------|------------------|--|------|-------|
|13|起重吊车 |负荷5吨以上至10吨及以下 | 辆| W |W+8000 |
|--|------------------|------------------|--|------|-------|
|14|起重吊车 |负荷10.1吨以上 | 辆| W |W+10000|
|--|------------------|------------------|--|------|-------|
| |工程机械:如铲车、叉车、挖掘机、推土|自重3吨及以下 | 辆| - | 4000 |
|15| |------------------|--|------|-------|
| |机、装载机、压路机、搅拌机等。 |自重3.1吨以上 | 辆| -- | 自重加60%|
|--|------------------|------------------|--|------|-------|
|16|微型轿车、微型面包车 |排气量1.0升以下 | 辆| - | 4000 |
|--|------------------|------------------|--|------|-------|
|17|各类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客货两 | | | | |
| |用车、12座以下面包车、旅行车 |12座及以下 | 辆| -- | 6000 |
|--|------------------|------------------|--|------|-------|
| | |6米以上至8米以下 | 辆| - | 8000 |
|18|加长型轿车 |------------------|--|------|-------|
| | |8米及以上 | 辆| -- | 10000 |
|--|------------------|------------------|--|------|-------|

| | |13座-24座 | 辆| - | 9000 |
| | |------------------|--|------|-------|
| | |25座-45座 | 辆| -- |12000 |
| | |------------------|--|------|-------|
| | |46座以上普通客车 | 辆| - | 15000 |
| | |------------------|--|------|-------|
|19|客车 |25座以上豪华客车 | 辆| -- | 15000 |
| | |------------------|--|------|-------|
| | |24座以下卧铺车 | 辆| - | 13000 |
| | |------------------|--|------|-------|
| | |25座以上卧铺车 | 辆| -- | 15000 |
| | |------------------|--|------|-------|
| | |三门式公共汽车 | 辆| -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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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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