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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34:53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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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关于在经济交往中正常招待经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原按销售收入提取厂长(经理)基金和提取“销售经营费”的办法,合并改为企业管理费列支正常招待费
的办法。
一、正常招待费的控制比例
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在从严掌握、厉行节约的原则下,允许控制在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在企业管理费中按实列支,但不能按比例作基金提取。控制比例规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市、区、县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同)凡年产品销售收入在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其招待费用的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1.5%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二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以内的部分(含五千万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
1%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五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内的部分(含一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0.6%以内;产品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上至三亿元以内的部分(含三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的0.3%以内;超过三亿元以上部分,开支比例控制在产品销售收入
的0.1%以内。商办工厂(含粮办工厂)比照工业企业的控制比例执行。
(二)物资供销企业凡年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下的(含一亿元),招待费用和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0.4%以内;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上至二亿元以内的(含二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的0.3%以内;销售收入超过二亿元以上部分,开支比例控制在销售收入的0.2%
以内。
(三)商业、水产和粮食企业,属批发业务收入部分可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比例,应一律控制在批发收入的0.5‰以内。属零售业务收入部分,则分开档次处理,即凡年零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下的(含一亿元),开支比例控制在零售收入的2‰以内;零售收入超过一亿元以上部分,开
支比例控制在零售收入的1‰以内。
(四)饮食服务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除经营商场部分的收入,按商业批发或零售收入控制比例处理外,其余部分应控制在营业收入的1‰以内。
(五)交运(含商业储运)、公用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应控制在营运收入(或销售收入)的5‰以内。
(六)建筑安装企业正常招待费的开支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产品销售收入、作业销售收入(不含材料销售收入)的5‰以内。
个别企业确需突破控制比例的,要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再上报市财税部门审批。
二、正常招待费开支范围
正常招待费主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必需的有关招待费用(不包括乡镇企业和外贸企业)。对实际支用数少于控制数的企业,允许按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有贡献的人员,其中节约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企业,奖金额最高不能超过
25%;节约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奖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5%。
三、加强收支管理
(一)企业要有合法的凭证列支正常招待费用。对确无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的开支,要由两个经办人填报支出凭证单,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经厂长(经理)审核同意后,视作合法凭证予以报销。
(二)无论是厂长(经理)还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均不能私受回扣之类的收入。对企业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物资和推销产品所得回扣之类的收入,以及企业的供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任务的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采购推销服务所获报酬,应一律上缴单位,明确入帐,并可按30%
归个人;20%归集体福利;50%作营业外收入的分配办法处理。
(三)正常招待费用的开支要摆在明处从严掌握,年终审计。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企业报经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对供销人员实行正常招待费用“包干使用”办法。即一经核定供销人员承包购销任务的费用额后,让其自主支配,节余归已,不足自补。在实行正常招待费用包干的同时,要明确承包购销任务的质量,对采购劣质原材料或商品而给企
业造成损害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微利企业不能因执行本办法而出现亏损,亏损企业则不能因执行本办法而增加亏损。
四、以下两类情况均属行贿受贿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明确禁止:
(一)为索取回扣而以次充好、以伪冒真、以少报多、提高或降低物价、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和降低工程质量,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受损害而自己受益的;
(二)为推销废次假产品,以回扣为条件与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互相勾结从中牟取私利,使对方单位遭受损失的。
五、个人合法所得应按国家的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本办法实施后,原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提取厂长(经理)基金的通知》(财企[1985]46号)和《关于集体企业税前提取厂长(经理)基金的通知》(税二[1985]112号)以及《关于广州市部分企业试行税前提取“销售经营费”的通知》(税
二[1988]101号)随即停止执行。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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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桥梁、涵洞管理
第六章 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件》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职能部门,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市区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由收费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 不属城市公用的专用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及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工作,城区主要道路交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管理;小街小巷的道路交通由城区公安分局管理;郊区道路交通由郊区公安分局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经常保持完整、清洁和畅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城区占用道路和市政设施设立集贸市场,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禁止烧、砸、压、泡以及其它腐蚀、拖刮、损坏、污染道路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和广场。禁止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及进行驾驶员培训活动。

(四)未经公安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挖沟引水,堆晒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废土、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六)未经公安、园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在道路上种植行道树、绿篱、花木,不准设置广告牌、架设横跨道路的管线;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迁建、维修工程设施以及绿化须临时占掘道路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交纳占、掘道费,再到公安部门领取《占、掘道许可证》,方可施工。到期由收费单位负责修复。
(二)掘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占、掘道许可证》悬挂施工现场,以备查验。
(三)掘路工程竣工和占道撤除后,占、掘道单位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四)挖掘道路,如遇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龙头、架空杆线、排水管沟、文物古迹以及一切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应联系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妥为保护。
第十二条 挖掘道路时,应采取下列交通安全措施:
(一)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日悬红旗,夜(雾)挂红灯。
(二)路口和沿路房屋行人出入处,应采取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三)开掘交叉路口及横穿道路的路壕,应按路宽分半施工,必要时在夜间进行。
第十三条 紧急抢修自来水管道等地下管线以及抢险救灾须立即占、掘道路的,可先行动工,在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补办紧急占、掘道路手续。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规定缴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十五条 临街的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地砌筑临时围墙(围棚),张挂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保护围栏内的市政设施。施工时,禁止泥沙、污水污染街面,淤塞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地下管线应按规划要求一次完成(或预留位置)。道路建成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的二至五倍。

第四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十八条 为保证排水设施完好,确保汛期安全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公共下水道和排水大沟两侧各三米以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或作剧烈震动。
(二)禁止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沟、下水道等排水设施;不准私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进水井、积沙井的井盖。
(三)禁止向排水沟、下水道、检查井、进水井、积沙井内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它杂物。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接装分支管道,需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缴纳接管费(如影响道路交通,还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手续),按照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市的排水管道相接,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用下水道的主权单位应服从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路段的下水道,任何单位或个人接管排水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二十条 凡向下水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章 桥梁、涵洞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过桥梁承重力的车辆,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过。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桥梁、涵洞上下停车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及修建其他设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梁、涵洞上下架设管线或修建其他设施,必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桥梁、涵洞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及进行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定期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事故。

第六章 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市政公用事业局的直属部门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损坏和擅自拆迁、改装公用照明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二)禁止在路灯线上搭接电源,围圈路灯电杆和在路灯杆下堆物、搭棚、建房。路灯杆附近的建筑物、树木等不得遮挡路灯下方的光线。
(三)禁止在路灯杆上设置标志和广告牌。
(四)禁止在路灯杆三米范围内挖坑打洞、取土和其他有碍灯杆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照明、挖掘道路照明和其他特殊情况设置的照明灯需接用路灯电源的单位,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能接用。
第二十七条 凡建设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由市政公用事业局的直属部门迁移、拆除,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设施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应制止其违章行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对责任者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毁,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违章占、掘道路的,除补交占、掘道费,责令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外,并按占、掘道费标准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五)对占、掘道单位和路面修复部门不按期、按质量标准完工的,除限期完工外,并按占、掘道费标准处以一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书面通知,限期缴纳。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盗窃、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任意的排水沟、下水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含易燃易爆物质和废水、废渣、废物以及其他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掘道路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阻挠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政管理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思想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灵魂,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根据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针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始终坚持把理论武装放在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于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开展一次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和学习文件选编,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素质,创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

  (三)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性教育。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人民性教育,确保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努力创造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经得起人民、实践、历史检验的业绩。

  (四)坚持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党组中心组年度集体学习研讨时间不得少于12天,每月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研讨,每次确定一个重点题目,集中学习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实际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学习效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组织交流学习体会,通报学习情况。下级检察院党组中心组每年一月底前要向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学习情况。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落实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和政治理论任职考试制度,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主动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着力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敢于直面矛盾,勇于破解难题。要加强对形势和任务的宏观战略研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不断解放思想,不断革新图强。

  (七)开展多层次、多渠道、高质量的素能培训。结合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创新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应对突发事件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八)注重在丰富生动的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进一步加大上下级检察院、东西部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和地方党政部门之间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力度,注重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通过不同环境、不同岗位的历练,丰富阅历、积累经验。特别要有意识地把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干部放到关键岗位、艰苦环境和处理重大事件的第一线锤炼、增长才干。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九)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都要在集体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按照组织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

  (十)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会前要认真准备,会中要认真组织,会后要认真整改。上级检察院要派员列席下级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要对民主生活会质量组织测评,既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等总体情况进行测评,又对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自我剖析、开展批评的情况进行测评。对经测评质量不高的生活会要提出批评意见,并责成其重开。

  (十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和总结反思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敢于迎接挑战,敢于面对困难,敢于承担责任,出现矛盾和问题,能够及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在攻坚克难中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特别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和规范,把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

  (十二)建立务虚研究制度。每年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务虚研究会,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讨论,引导领导干部居安思危,常怀远虑,开阔思路,开拓进取。

  四、不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切实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十三)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参与人员范围。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都要向班子所有成员公开,接受班子成员的内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四)逐步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党组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实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任用决定。首先在重要岗位干部任免、相对集中任免干部时试行此项制度。

  (十五)建立定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用人风气,是否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干部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等内容,在干部群众中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效和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六)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规范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尤其要高度重视在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和办理案件中考察识别干部。

  五、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切实密切同人民群众、同基层检察干警的联系

  牢固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关注群众要求,倾听基层呼声,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地市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选择相应的基层检察院建立联系点,每年要到联系点蹲点调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面对面地指导工作。通过蹲点调研,每个班子成员至少每年应亲自动手撰写一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下访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十九)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巡视制度,推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职制度,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严格自律,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形象。

  (二十)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建立班子内部谈心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建立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上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检察院正职谈话每届至少一次,院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与所分管部门班子成员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切实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日常的干部教育管理中。建立健全提醒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接到群众反映、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等问题时,要指定专人及时谈话,加以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思想政治建设取得实效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一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

  (二十一)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领导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十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分析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班子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创新载体,定期开展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成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思想政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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