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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12:11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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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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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附件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4〕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高市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各种会议所承担的任务各不相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中央、省驻市和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安排及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落实,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长。
  (3)会议的主题报告由政府研究室负责落实,会议签到、文字材料分发等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4)全体会议一般形成会议决定。决定的起草、整理由秘书一科负责,会议决定经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根据议题随时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3)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件、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议题,由秘书一科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秘书一科负责会议通知,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3)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于会前3天送办公室秘书一科。
  (4)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5)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6)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
  (7)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经整理,一般应在会后3天内完成纪要初稿,经分管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根据情况呈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周。
  (8)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6)研究向来市视察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7)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及相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3、工作程序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6)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2、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3、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副市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
  (2)会务,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落实情况、记录等,均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3)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4)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及相关科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能由分管副市长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议题,则不必交市政府各种会议讨论。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在会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告。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对应事先协调而未协调的事项,不安排讨论研究;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研究。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讨论有关人事调配、资金调度问题,其有关的人事、资金问题由相关专题会议另行研究。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发出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至少应提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告知会议内容和相关议题,同时告知相关单位作好发言准备。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是会议通知中要求的市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由副职或助手顶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除确因出国或在市外开会等原因外,必须参加会议,不能与会的必须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会议组织部门(科室)备案。
  五、各部门向市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所提意见必须附有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刚性规定,做到明确具体,依据充分,背景清楚,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有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汇报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科室对汇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方能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对经过办公室审核非涉密会议材料,汇报单位要提前分发各相关部门,以利有关部门准备意见。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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