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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7:57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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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9号

2001-07-30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安徽、福建、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海南、云南、江西、广西、河北、新疆、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公司名称


三级机构名称


三级机构所在地

1 北京分公司

房山支公司
大兴支公司


北京市房山县
北京市大兴县

2 上海分公司

外滩支公司
浦东支公司
虹桥支公司
市北支公司
宝山支公司
徐汇支公司
闵行支公司
杨浦支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杨浦区

3 广州分公司

东莞支公司
佛山支公司
顺德支公司
惠州支公司
江门支公司
茂名办事处
汕头办事处
韶关支公司
阳江支公司
湛江办事处
肇庆支公司
中山支公司
珠海支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佛山市
广东省顺德市
广东省惠州市
广东省江门市
广东省茂名市
广东省汕头市
广东省韶关市
广东省阳江市
广东省湛江市
广东省肇庆市
广东省中山市
广东省珠海市

4 南京分公司

常州支公司
淮阴支公司
连云港支公司
南通支公司
苏州支公司
宿迁支公司
泰州支公司
无锡支公司
徐州支公司
盐城支公司
扬州支公司
镇江支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省淮阴市
江苏省连云港市
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宿迁市
江苏省泰州市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徐州市
江苏省盐城市
江苏省扬州市
江苏省镇江市

5 杭州分公司

萧山支公司
绍兴支公司
嘉兴支公司
湖州支公司
金华支公司
温州支公司
台州支公司
丽水支公司
浙江省萧山市
浙江省绍兴市
浙江省嘉兴市
江省湖州市
浙江省金华市
浙江省温州市
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丽水市
6 青岛分公司

日照支公司
潍坊支公司
淄博支公司
东营支公司
泰安支公司
烟台支公司
威海支公司
临沂支公司
滨州支公司
济宁支公司
东省日照市
山东省潍坊市
山东省淄博市
山东省东营市
山东省泰安市
山东省烟台市
山东省威海市
山东省临沂市
山东省滨州市
山东省济宁市
7 成都分公司

德阳支公司
绵阳支公司
自贡支公司
宜宾支公司
泸州支公司
乐山支公司
攀枝花支公司
内江支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
四川省绵阳市
四川省自贡市
四川省宜宾市
四川省泸州市
四川省乐山市
四川省攀枝花市
四川省内江市
8 合肥分公司

安庆支公司
蚌埠办事处
巢湖办事处
滁州支公司
阜阳支公司
淮北支公司
淮南支公司
黄山办事处
马鞍山支公司
宿州办事处
铜陵办事处
芜湖支公司
宣城办事处
安徽省安庆市
安徽省蚌埠市
安徽省巢湖市
安徽省滁州市
安徽省阜阳市
安徽省淮北市
安徽省淮南市
安徽省黄山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安徽省宿州市
安徽省铜陵市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宣城市
9 重庆分公司

渝中区支公司
江北支公司
南岸办事处
九龙坡支公司
北碚支公司
沙坪坝支公司
巴南支公司
永川支公司
涪陵办事处
长寿办事处
合川办事处
江津办事处
万州办事处
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市江北区
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
重庆市北碚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重庆市巴南区
重庆市永川区
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市长寿县
重庆市合川市
重庆市江津市
重庆市万州区
10 福州分公司

泉州支公司
三明支公司
漳州支公司
南平支公司
宁德支公司
龙岩支公司
莆田支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
福建省漳州市
福建省南平市
福建省宁德市
福建省龙岩市
福建省莆田市
11 哈尔滨分公司

大庆支公司
齐齐哈尔支公司
牡丹江支公司
鸡西支公司
佳木斯支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黑龙江省鸡西市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12 沈阳分公司

鞍山办事处
本溪办事处
朝阳支公司
丹东支公司
抚顺办事处
阜新办事处
葫芦岛支公司
锦州支公司
辽阳支公司
盘锦支公司
铁岭支公司
营口支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辽宁省本溪市
辽宁省朝阳市
辽宁省丹东市
辽宁省抚顺市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省葫芦岛市
辽宁省锦州市
辽宁省辽阳市
辽宁省盘锦市
辽宁省铁岭市
辽宁省营口市
13 长春分公司

延吉支公司
白山支公司
通化支公司
松原支公司
四平支公司
吉林支公司
吉林省延吉市
吉林省白山市
吉林省通化市
吉林省松原市
吉林省四平市
吉林省吉林市
14 长沙分公司

吉首支公司
株洲支公司
湘潭支公司
常德支公司
怀化支公司
娄底支公司
岳阳支公司
衡阳支公司
邵阳支公司
永州支公司
郴州支公司
益阳支公司
张家界支公司
湖南省吉首市
湖南省株洲市
湖南省湘潭市
湖南省常德市
湖南省怀化市
湖南省娄底市
湖南省岳阳市
湖南省衡阳市
湖南省邵阳市
湖南省永州市
湖南省郴州市
湖南省益阳市
湖南省张家界市
15 大连分公司

金州支公司
瓦房店支公司
普兰店支公司
庄河支公司
旅顺支公司
辽宁省金州市
辽宁省瓦房店市
辽宁省普兰店市
辽宁省庄河市
辽宁省旅顺市
16 贵阳分公司 无 无
17 海南分公司

三亚支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18 济南分公司



19 昆明分公司

玉溪代理处
曲靖代理处
个旧代理处
开远代理处
楚雄代理处
云南省玉溪市
云南省曲靖市
云南省个旧市
云南省开远市
云南省楚雄市
20 兰州分公司 无 无
21 呼和浩特分公司 无 无
22 南昌分公司

九江支公司
赣州支公司
上饶支公司
宜春支公司
抚州支公司
吉安支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
江西省赣州市
江西省上饶市
江西省宜春市
江西省抚州市
江西省吉安市
23 南宁分公司

桂林支公司
柳州支公司
广西桂林市
广西柳州市
24 宁波分公司 无 无
25 石家庄分公司

唐山支公司
沧州支公司
廊坊支公司
保定支公司
邯郸支公司
秦皇岛支公司
张家口支公司
邢台支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
河北省沧州市
河北省廊坊市
河北省保定市
河北省邯郸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
河北省张家口市
河北省邢台市
26 太原分公司 无 无
27 天津分公司

津滨支公司
汉沽支公司
静海办事处
宝坻办事处
武清支公司
蓟县办事处
宁河办事处
天津市塘沽区
天津市汉沽区
天津市静海县
天津市宝坻县
天津市武清县
天津市蓟县
天津市宁河县
28 乌鲁木齐分公司

伊宁支公司
昌吉支公司
巴音郭楞支公司
吐鲁番支公司
新疆伊宁市
新疆昌吉市
新疆库尔勒市
新疆吐鲁番市
29 武汉分公司

襄樊支公司
宜昌支公司
黄石办事处
荆州办事处
荆门支公司
十堰支公司
仙桃支公司
潜江支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北省黄石市
湖北省荆州市
湖北省荆门市
湖北省十堰市
湖北省仙桃市
湖北省潜江市
30 西安分公司

宝鸡支公司
咸阳支公司
汉中支公司
渭南支公司
西郊支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
陕西省咸阳市
陕西省汉中市
陕西省渭南市
西安市西郊
31 西宁分公司 无 无
32 厦门分公司 无 无
33 银川分公司 无 无
34 郑州分公司 无 无
35 深圳分公司

罗湖支公司
福田中心办
福田支公司
宝安支公司
龙岗支公司
南山支公司
蛇口支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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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

孙继国


内容提要:保护罪犯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依法治国内涵、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认真研究、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对于提升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在政治上和监狱建设的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权是宪制国家制度下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罪犯人权则是公民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是其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及表达方式。保护罪犯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适应国际人权发展形势以及对应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它不仅符合当今世界的行刑趋势,有利于降低刑罚的负面影响,实现刑罚目的,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我国监狱的良好形象。


一、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罪犯人权是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它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利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在刑罚实践中,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监狱服刑是自由刑最典型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适用率高,执行情况复杂,因而它所涉及的罪犯人权问题便成了刑罚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热点,倍受社会关注。

  罪犯的人权源自《宪法》。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法治理念明确地写进了宪法。宪法的这一内容为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对罪犯实行人权保障是我国政府的传统主张和基本做法,司法系统特别是监狱为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机制,其成果集中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监狱对罪犯权利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界定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受的权利范围。从目前我国监狱的行刑实践看,《监狱法》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展开,一般情况下罪犯已享了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基本权利。其中,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格的尊重是罪犯人权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行刑实践都是十分明确的。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显示,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总的发展态势正呈现出一种不断文明与进步、不断改进与完善、不断人性化与人本化的良好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相关调查还显示,在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态势。
  
  第二,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材料反映出,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等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一项的不满意率较高,达到了18.4%。

  第三,罪犯维持身心健康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监区及分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其中罪犯床位占比56%以上。无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还是罪犯就诊次数,均大大高于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分别达到每千人11.38人(全国居民每千人为6.12人)、每万人8.73次(全国居民每万人为1.9次)。另外,监狱对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诊治;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依法实行监外执行。调查显示,86.2%的罪犯反映他们在监狱生病时能得到及时治疗;将近80%的罪犯反映自己生病时监狱在伙食、劳动和休息等方面能够给予照顾。
第四,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歧视或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此类事情1~2起。对罪犯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上述回答:有92.5%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体罚、虐待、殴打罪犯的事情,只有6.1%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过1~2起此类事情。

(二)在罪犯教育和文化娱乐权利方面

  第一,相关调查显示,有99%的罪犯接受了思想教育。这一措施使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8%的较低水平上。

  第二,有93.5%的罪犯接受了文化教育。经过教育安排的文化教育,罪犯的脱盲率达到67.7%;达到小学或初中毕业水平的罪犯占比38.4%。

  第三,有65.1%的罪犯接受了职业技术培训。在职业技术培训上获得提高的罪犯占比64.3%,其中不少罪犯还获得了不同等级的技术证书。
没有接受上述教育在犯罪,要么属于老弱病残,要么因为自己是文盲且年龄较大(50岁以上)。

  第四,有94.8%的罪犯参加过各种文化活动;有61.5%的罪犯参加过文体活动;一周内,看电视1次的罪犯为94.8%、2~3次的罪犯为45.6%、6次以上的犯罪为8.4%;一年内,看电影1场的罪犯为62.6%,6场以上的罪犯为25.5%。

(三)在罪犯劳动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

  第一,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调查显示,罪犯认为劳动强度很大的占比10.4%、认为劳动强度不很大的占比89.6%。

  第二,监狱主要以实物形式给罪犯支付适量的劳动报酬,同时辅之以零用钱、奖金、技术津贴等方式。在对罪犯关于“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这一问题时,有61.8%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第三,休息权利保障上,劳动时间日均8小时以下的罪犯占比71.2%、9~10小时的占比22.3%、11小时以上的罪犯占比6%;每周休息1~2天的罪犯占比80.4%;法定节假日能够得到休息的罪犯占比75.8%,回答不能得到休息的仅占2.8%;提问“生病能否得到伙食、劳动或休息方面的照顾”时,有78.1%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四)在罪犯会见、通迅、诉讼等权利方面

  第一,罪犯半个月接见1次的占比8%、1个月的占比43%、1个半月的占比3.5%、2个月的占比13.8%、3个月及以上的占比20.1%。罪犯在接见时能够接收到亲友物品的占比97.5%、少量钱财的占比98.7%。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及《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研究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底以前写出总结报国务院。

附: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我们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一九八四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一千二百二十八个,占全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三千零十七个的41%。建设部系统已占90%以上。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又有增加。据九百零五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预算内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统计,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三年产值增长24.5%,高于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平均增长19.4%的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20.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16.2%的水平。不少企业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后,施工进度加快,使工程项目按时或提前建成投产。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总的情况是好的,应当继续进行。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试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含量系数的核定缺乏科学的依据,部分地区和部门含量系数定得偏高;二是产值计算范围不够明确。有些企业未将材料涨价因素剔除,以致多提了一部分非效益工资;三是企业之间由于承担的工程类型和造价不同,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四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追求产值,忽视工程质量和竣工收尾工作。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改革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加强管理和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精神,拟定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已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顿,凡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实行的,要改用其他办法;对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继续试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和调整工资含量系数。一九八六年一般不再增加新的试行单位。
为了加强宏观控制,一九八六年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总水平,应掌握在17%左右,其中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要控制在16%以内。少数地区和部门如果工资下降较多,也可以高于17%,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九八四年实际水平。各部门、各地区要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一九八六年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和工资总额计划,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
这个报告及《试行办法》,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制度,特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二条 凡是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健全、经营思想端正、管理基础较好、考核制度严格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按隶属关系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批准,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管理部门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不得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是否实行工资含量包干或工资与产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核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会同劳动厅(局)、建设银行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会同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定。以上均纳入全国工资总额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报主管部门核增核减;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会同劳动厅(局)核增核减,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年终,各部门、各地区要将核增核减情况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以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中的工资含量作为主要依据,制定不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产值工资含量定额,以此为基础核定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各部门、各地区要争取在两三年内做好这项工作。在未制定好定额之前,国家在核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时,以一九八三年实际产值工资含量为基础,适当考虑调整工资、增加施工津贴和副食品调价补贴等增减因素,合理核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总水平应掌握在17%左右,部分地区和部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要控制在16%以内。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核定给本部门、本地区的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范围内,以企业一九八三年实际发生的产值工资含量及一九八三年以来必须调整的因素为基础,按照本部门、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每年核定一次。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时要同时下达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几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额度。其中,工程质量指标要放在首位,比其他指标的扣减额度要大一些。工程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要有质量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认证。产值利润率原则上参照企业上年实际水平,同时考虑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和影响利润的有关因素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核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上述几项制约指标核定情况和扣减办法,报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第六条 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产值中如包括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工资中也应包括支付给外包工的工资。
第七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原则上以不变价格计算。由于目前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为了简化手续,暂以预算价格为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和预算价格及价差部分要单独列出,在计提含量工资时,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八条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即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生产性奖金、材料节约奖和工资性津贴等。但不包括提前竣工奖和发明创造奖。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由于材料涨价因素很难逐月从产值中剔除,因此每月预提含量工资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预提的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按照规定的范围监督使用。节余的含量工资额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欠。
第十条 由于工资含量包干只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中试行,因此其纳税办法可暂时维持现状,仍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工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要端正经营作风,加强经济核算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的管理。计划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建设银行和统计、审计部门,都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试行办法为准。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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